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5號 上 訴 人 黃明湧 被 上訴人 定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