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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5號 上 訴 人 黃明湧 被 上訴人 定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葵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6 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 年7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