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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6號 原   告 致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皮建峯 被   告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708,473 元,應繳裁判費57,5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7,029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