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韓佩庭
被 告 宋信忠
共 同
賴宏偉
被 告 鍾政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得
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
聲請者,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
宣示判決在案,
惟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
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得假執行,
爰依職權為原告得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補充「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爰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