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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韓佩庭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宋信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賴宏偉  

被      告  鍾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得假執行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得假執行,依職權為原告得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補充「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爰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