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住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000巷00
被 上訴人 宋信忠
共 同
賴宏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 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1條第1項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二281頁),至111年1月13日上訴期間業已屆滿。
惟上訴人遲至111年1月14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
足憑,依
上開說明,上訴人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