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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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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被   告 鑫萬全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傳福 被   告 邱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31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關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吳 傳福」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傳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