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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 原   告 簡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 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院於民國91年1 月29日以(91) 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 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故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 以165 萬元定之。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㈡、於大型公共媒體公告商品問題、召回疑慮商 品並改進生產流程,因其訴訟標的乃與原告之金錢損害賠償及被 告販售商品品質改善有關,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應係因財產 權涉訟。惟原告上開請求利益各別,訴訟目的並非終局同一,自 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參以有關公告、召回、改進被 告公司商品部分,客觀上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 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其價值。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核定為185 萬 元(計算式:20萬元+165 萬元=1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3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須補繳18,3 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