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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   告 雙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政森 被   告 益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萬4,176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