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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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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0號 原   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被   告 麗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89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578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