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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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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 月4 日109 年度訴字第259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16,8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