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7號
原 告 萬大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諧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金御璽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5,968 元,應繳
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