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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7號 原   告 萬大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諧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金御璽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5,968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