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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龍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發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7月20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