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 訴 人 許仟垣 被 上訴人 阡佑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金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 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7日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680 萬元(本院卷二第15-16 頁裁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6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