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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   告 富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友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到院陳報本件訴訟之訴 訟標的,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起訴狀上沒有表明本件訴訟的訴訟標 的,起訴不合程式,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