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 告 富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鎮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友城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具狀到院陳報
本件訴訟之
訴
訟標的,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之訴,
起訴狀上沒有表明本件訴訟的訴訟標
的,起訴不合程式,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