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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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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鼎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菊芳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振元律師       張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