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義盛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琪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簡至良與
被告昀承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
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而沒有
在提出聲請時繳納。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