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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義盛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琪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簡至良與被告昀承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而沒有 在提出聲請時繳納。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