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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豪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秉峰 訴訟代理人 張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原告具狀聲請訴訟 告知第三人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為維護兩造利益及 具有法律上利關係第三人能知悉訴訟而有參與訴訟之機會,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