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豪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被 告 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秉峰
訴訟代理人 張又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原告具狀
聲請訴訟
告知第三人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為維護
兩造利益及
具有
法律上利關係第三人能知悉訴訟而有參與訴訟之機會,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