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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有權占有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   告 泰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茂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間請求確認有權占有土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趙光 蔭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 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51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按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後,祭祀公業未依 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者,仍不失為法人團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 判決參照)。另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 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 條亦有明文。是以祭祀公業若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屬非 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三、經查: (一)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依系爭土地謄本記載,無法確認最新 管理人為何人,本院前曾向桃園市政府調閱被告祭祀公業 趙光蔭之申報資料,原告應自行閱卷後盡速陳報被告祭祀 公業趙光蔭之最新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二)如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確無最新合法管理人,則原告亦請 參酌前開法條,是否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又如欲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應說明理由及相關依據,並提出選 任特別代理人之名冊、或該人是否願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 文件。 (三)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45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之 最新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原告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本件起訴被 告祭祀公業趙光蔭即屬不合法,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