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 告 泰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義茂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間請求確認有權占有土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趙光
蔭之最新
法定代理人及其
戶籍謄本,或向本院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
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51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按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後,祭祀公業未依
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
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者,仍不失為
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2070號
判決
參照)。另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
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
條亦有明文。
是以祭祀公業若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屬
非
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三、
經查:
(一)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依
系爭土地謄本記載,無法確認最新
管理人為何人,本院前曾向桃園市政府調閱被告祭祀公業
趙光蔭之申報資料,原告應自行
閱卷後盡速陳報被告祭祀
公業趙光蔭之最新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二)如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確無最新合法管理人,則原告亦請
參酌前開法條,是否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又如欲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應說明理由及相關依據,並提出選
任特別代理人之名冊、或該人是否願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
文件。
(三)
爰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45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之
最新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原告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
本件起訴被
告祭祀公業趙光蔭即屬不合法,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