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0號
原 告 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椿木
被 告 聯安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錫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