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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0號 原   告 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椿木 被   告 聯安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