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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上 訴 人 簡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平輝、良毅廚具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 109 年度訴字第28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5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