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46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杰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
5,609 元,應繳
裁判費37,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13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