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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46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杰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 5,609 元,應繳裁判費37,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13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