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陶義鈞
被 告 梁宇恩
羅心怡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住○○市○○區○○○街00號 居台南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