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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壹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 109 年度訴字第3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8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696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 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