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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逸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貞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明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104元,嗣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