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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聚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 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9,904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