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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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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被   告 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 ,448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本件 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 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