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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高毓茹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被   告 蔡其承       天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瑞銘 被   告 尚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菊蘭 訴訟代理人 蔡光曜 被   告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 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 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 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