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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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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宥禾       佳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里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 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 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6,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1,565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