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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察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強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察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季平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監察人報酬,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 後變更為黃季平,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個資卷),黃 季平未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前 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