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繼強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
被 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監察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季平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監察人報酬,
惟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
後變更為黃季平,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參(見個資卷),黃
季平
迄未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前
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