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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陸仟柒佰玖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0 日109 年度訴字第5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4,2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6,795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 屬上訴不合程式,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