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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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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三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被   告 朱陳金興       朱陳薇       朱陳筠       朱陳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左自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 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 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 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