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志宗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1236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8300元,應繳
裁判費1 萬40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56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