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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星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登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4,76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