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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謝余素珠 被 上訴人 甫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 佰參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是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