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謝余素珠
被
上訴人 甫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
佰參拾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是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