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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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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健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梅珠 被   告 微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微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江清錦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 ,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 月6 日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03 號請求確認租賃契約關係不 存在事件係於109 年10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惟原告之法定 代理人於判決後、判決送達前之110 年1 月28日已變更為江 清錦,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揆 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江清錦承受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