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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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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17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