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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筱喻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徐元順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徐名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 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上訴人徐元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上訴聲明請求被上 訴人徐名豪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新臺 幣(下同)10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647 元;上訴人徐元順上訴聲 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徐元順之部分廢棄,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亦為10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647 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