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 告 逸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碧貞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被 告 明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上列
當事人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係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之不動產
(下稱
系爭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
嗣於本院審理中
追加
備位聲明:確認原告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本院卷第10
3 頁),經核
追加之訴與原訴均係主張原告
拍賣取得系爭不
動產之同一基礎事實,合於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9年間拍賣取得被告所有之系爭不動
產,但因遍尋不著權利移轉證書,經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下稱楊梅地政)駁回原告移轉登記之申請,且相關
強制執
行卷宗均已銷燬,爰先位依
民法第348 條規定,請求被告移
轉系爭不動產登記予原告;備位則訴請確認原告有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等語。並先位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辦理移轉
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確認原告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先位聲明部分:
1.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
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強制執行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
非因
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
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亦定有明文。再按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 款規定,因法院、行政執行分
署或公正
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由權利人
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2.
經查,本院75年度民執六字第1723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
行事件,將
債務人即被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拍賣,由原
告買受並繳足價金,經本院於79年6 月8 日發函囑託楊
梅地政塗銷系爭不動產之
查封登記,並於79年6 月8 日
發給原告權利移轉證書在案,有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
、土地登記簿、本院銷燬檔案清冊、檔案目錄建檔軟體
查詢系統、囑託塗銷
查封登記函、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 、59、125 至131 、137 至
147 頁),
堪信原告主張其拍定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乙節屬實。
3.
惟本院既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原告,依民法第759 條
規定,原告已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且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27條第4 款規定,原告得持權利移轉證書單獨聲
請移轉登記,無待被告協同為之,應認原告請求被告辦
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無理由。
㈡備位聲明部分:
1.原告主張因遍尋不著權利移轉證書,經楊梅地政駁回原
告移轉登記之申請乙節,
業據提出楊梅地政109 年10月
22日楊地登字第1090012345號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2
3 頁)。且經本院調取系爭不動產相關強制執行卷宗均
已銷燬,亦有本院銷燬檔案清冊可明(本院卷第127 、
129 頁),應認原告有提起
本件確認訴訟之利益。
2.
嗣經本院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73年度執字第5607號執行
案件,查得該執行案號與75年度執六字第1723號執行案
件合併,調取75年度執六字第1723號歸檔之原本才得知
本院於79年6 月8 日核發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予
原告,
堪信原告確實因法院拍定而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原告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
有理由。
四、
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民法第348 條規定,請求被告移轉系
爭不動產登記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備位訴請
確認原告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備註 │
├───────┼────┼─────┼──────┤
│桃園市楊梅區幼│三分之一│明陽電子股│重測前地號:│
│獅段1115地號 │ │份有限公司│桃園縣楊梅鎮│
│ │ │ │高山頂段1009│
│ │ │ │之22地號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