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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被   告 振旭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渠等簽訂的房屋租賃 契約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 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 移送之。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 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以言詞為陳述,而不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生擬制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效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