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亦祥
被 告 振旭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
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
渠等簽訂的房屋租賃
契約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
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裁定
移送之。
三、至於原告依
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而被
告具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
非以言詞為陳述,而不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25條所謂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不生擬制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效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