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樂維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1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 萬6,498 元,此裁定業於110 年10月19日
送達上訴人之
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是依
前揭法律規定
,
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