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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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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1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 萬6,498 元,此裁定業於110 年10月19日 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