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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   告 鼎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盈 被   告 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碩亨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5,85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35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