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碩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鼎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
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 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