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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碩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鼎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