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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中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嘉煜 被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興飼料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500 元 ,應繳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40,199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