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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呂理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林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之 1,000 元,尚應補繳31,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