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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鴻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財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