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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鴻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987 號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