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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9,2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 萬6,0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7,1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