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鳳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被 告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9,2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 萬6,044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7,1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