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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悅鼎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根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陳禹傳       陳阿梅       陳玉珠       陳成發       陳勝州(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陳居煌       陳文賢       葉文輝(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葉文吉       葉明秀       陳燕妹       陳暖子(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陳阿香       陳游美玉       陳春和       陳坤炎(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陳文雄       陳明碧(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陳虹吟(原名林陳明珠)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林釀余 被   告 朱陳明玉       黃政水       呂春玉       陳振明       陳寬永       陳阿郎       楊蜂       陳惠珠       陳惠連       陳阿有       蔡陳月珠       陳欽妹(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陳保安       陳永昌       陳時亨(原名陳皇龍)       陳時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楊錦盛       張珈嫚 被   告 陳詩景       陳亦笙(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蕭春達       林瓊芳       陳志毅       陳志彥       温福基       温福助       蔡宗均       陳宥廷       江劉玉蘭       林滿興(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李庭曜       李建泓       謝玉珠       吳美枝       蔡尚樺(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邱玉美       蔡素雲       陳室誼       陳詩華       陳國平       陳福順       李金宜       簡誌鴻       簡誌森       郭小芹       徐天賜       陳志尚       陳建國       陳燕卿       陳明桂       徐宗煌       徐雪雲       徐雪櫻       浦鈺茹       徐立桀       徐立庭       陳金鐘       陳建倫(併為國內公示送達)       彭呂阿敏       呂梅       呂黃素       呂麗鳳       呂冠輝       呂芮瑩       呂昕芸       呂淑桂       陳志雄(陳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峯(陳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櫻(陳佳成之承受訴訟人)       卓添壽(承當訴訟人)       陳永和(陳春哖之繼承人)       李鄭思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陳振明於本院前次言詞辯 論終結前已死亡,並係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由其繼承人 陳春忠出面辦理本案標的之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經本院既已依 職權調得最新異動索引及相關謄本而查知上情,依法自應命陳振 明之繼承人聲明承受及承當訴訟,本院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