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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張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