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
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黃月桂
訴訟
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吳佳真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芬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至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乃
命再開辯論。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