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黃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吳佳真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芬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至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 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昱廷